为进一步完善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减轻农业龙头企业融资成本负担,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按照《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 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区2020年农业农村工作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办通〔2020〕14号)要求,结合五华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特制定五华区2020年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指南如下:

一、贴息对象

辖区内符合五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从事粮食、蔬菜、水果、花卉、中药材等的种植、加工、贮藏、运输,并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省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从正规银行取得一定额度的贷款并已经支付上年度利息的,即可享受财政贷款贴息政策。

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

申请贴息的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在五华辖区内改善农业种植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农产品贮藏、存放等生产附属设施,购买种苗、农资、农机及整理、加工、包装、保鲜、运输、管理设施设备等的支出。

三、贴息范围和标准

(一)贴息范围。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贴息的年度累计贷款额度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额度利息不进行贴息补助。

(二)贴息标准。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获取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三)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 农业龙头企业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用途与本指南确定的贷款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

2. 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 同一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已支付的利息获得过国家、省、市有关贴息补贴的。

4.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主体。

四、政策期限和申报时间

此次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0年5月29日前,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交2019度贴息申报材料。

五、 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需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具体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 申请农业贷款利息补贴法律责任承诺书(附件1);

2. 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

3. 银行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到账凭证和利息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发票、合同等贷款用途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 贷款查询授权书(附件3);

6. 贷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银行转账记录凭证(银行将贷款额度资金转付至第三方供货方主体转账凭证)。

申请表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须确保清晰,原件核查后返还。如有多份贷款合同的,应将贷款合同号对应的借款借据和利息单整理在一起,并按签订合同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装订,便于对照检查。银行利息单要按每笔借款借据提供对应的利息单,如银行将几笔合同的利息计算在一张利息单上时,应在每一个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之后复印一份利息单,并附银行对应每笔借款借据收息说明。

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同时提供电子(扫描件)版本材料。

(二)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企业申报贴息的贷款是否符合本指南确定的贷款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是否超过在五华区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额度,超出资金需求额度部分的贷款额度不予享受贴息补助政策。

(三)评审

邀请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会计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明确贴息资金额度,形成年度贷款贴息清单。

(四)公示

通过评审后,将年度贷款贴息清单在五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意见建议。

(四)贴息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在一个月内拨付到贷款主体账户。

六、 相关要求

(一)坚持“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凡申请农业贷款财政贴息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出具《申请农业贷款利息补贴法律责任承诺书》,并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主体将移交司法部门从严处理,并列入各级农业扶持项目申报黑名单。

(二)确保申报贴息的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本指南确定的贷款资金使用范围,超出资金使用范围或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从事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的,不予贴息。

(三)农业龙头企业法人代表相同的主体,不得同时申报。上一年度内享受过其他部门贷款贴息扶持的贷款不重复享受本指南确定的贴息。

(四)本《指南》由五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指南附件(总)

五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