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云医保〔2021〕130号)和《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昆医保通〔2022〕4号)的要求,现将申报昆明地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为稳妥推进“双通道”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昆明地区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均可向协议管理的昆明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可申报国家谈判药门诊用药或者国家谈判药门诊用药和门诊慢病用药,其中,原昆明地区医保“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附件1)可单独申报门诊慢病用药。

二、 申报材料

昆明地区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充分评估自身支撑“双通道”工作的服务能力,向协议管理的昆明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二)已签署且有效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三) 承诺书(附件3);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参保凭证;

(六) 职工参保凭证;

(七)纳入“双通道”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 配备的国家谈判药品品种清单(附药品发票和明细清单复印件)(申报门诊慢病用药的定点零售药店无须提供);

(九)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十)具备“双通道”保障能力的其他材料。

三、 申报时间

定点零售药店于2022年3月23日至3月25日(9:30-16:30)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协议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逾期不报视为无申报。

四、 材料审核

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开展初审,审核定点零售药店近1年内没有因违约(规)被处以暂停或关闭医疗保险支付系统,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以及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五、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审核,一经发现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虚假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专人专管、严谨细致。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及时通知到定点零售药店,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的情况。

附件:1.“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2.申请表

3.承诺书

4.配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品种清单

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附件2申请表

       附件3承诺书

       附件4配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品种清单